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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被判刑 再次犯案从重处罚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7-10-23 16:38:36 打印 字号: | |
  两男子盗窃两部手机,价值仅1300余元,白水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天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为何会从重进行处罚,一起来看案例。

  2017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天伙同被告人李二、薛仁(已行政处罚)窜至白水县三马路县医院,由薛仁负责在医院大门口把门望风,被告人王天伙同李二二人潜入住院部四楼妇产科,被告人李二在楼梯口望风。王天进入12号病房,将该病房37床病人张某放在床头柜的一部小米NOTE手机盗走,得手后二人又窜至医院前楼,推开120值班室窗户,将值班室医生吴某放在窗台上正在充电的一部小米NOTE手机盗走,随后三人逃离现场,共计盗窃手机两部。

  经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窃的两部手机价值共计138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均被追回,并退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王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5年10月14日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天、李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天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轻处。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