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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起纠纷 查清事实限时清偿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7-10-23 16:40:05 打印 字号: | |
  约定承揽加工门窗,后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引起纠纷诉讼法院。近日,白水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朱利、田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皇甫某清偿剩余工程款6.8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逾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清结之日按照月利率1.05%承担利息。

  2011年2月15日原告皇甫某与被告朱利、田国签订承揽加工门窗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施工并按照约定期限对该工程进行交付。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朱利向原告分三次支付工程款3万元。2014年12月1日被告朱利与原告就该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9.8万元,现下欠工程款6.8万元,承诺于2017年12月1日前全部清偿该款,逾期从即日按照月利率1.05%承担利息;并约定工程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未清结,暂用大杨农贸市场场内坐北面南由东向西两套房作抵押。现房屋已被他人侵占,被告未付剩余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利、田国与原告皇甫某签订承揽加工门窗协议,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现该定作物门窗已实际交付,双方并进行结算,被告下欠工程款6.8万元,应予清偿。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约定月利率1.05%承担至清结之日的利息。由于被告田国与被告朱利之间系合伙关系,故对所欠原告工程款负连带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订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