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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逃逸后又返回现场从轻处罚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7-10-23 16:48:16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撞伤他人后逃逸,后又返回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近日,白水法院对肇事者梁笑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2016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梁笑驾驶陕AX11**"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沿白水县城东环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尧头村叉路口南侧时,与沿尧头村村道由东向西左转弯进入东环路的陈田无证驾驶的无号牌"雅迪"踏板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梁笑驾车逃离现场,既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亦未报警。逃离事故现场约十分钟左右后,被告人梁笑又主动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得知与被害人同行人吴午已经报警后,即等候交警处理。

  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陈田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为被告人梁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肇事后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违反道交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道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与被告人及保险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肇事后逃逸,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梁笑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返回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梁笑能够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梁笑适合社区矫正,故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