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使离异夫妻再次对簿公堂,宣判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指责自己的代理人未尽职责,对法官也表达了不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每月300元的抚养费提高至6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陈某与杨某于2011年4月离婚,儿子杨江某随陈某生活,杨某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2017年初杨江某在西安市儿童医院门诊就医,病历载明:体格发育落后、多汗,儿童行为量表显示:分裂样焦虑、抑郁等症状,治疗半年花去医疗费1490元,诉请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杨某夫妻均系再婚组合家庭,婚后生有两子,杨某月收入4000元。在诉讼过程中陈某一再强调,离婚后生活不幸福都是杨某造成的,将自己的不幸与孩子抚养混为一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没有增加,在白水县协和医院住院治疗支气管肺炎属于常见病的偶发情况,在西安市儿童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属实,但未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长期医嘱和治疗方案,从目前治疗花费的情况看,除去医保报销部分外,费用并未增加很大,鉴于当地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其父母收入水平亦有增加的情况,支持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但起诉时并未发生大额的生活、医疗费用支出,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数额过高,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原告实际需要,结合被告杨某的收入情况,并考虑其还要扶养有病的母亲,抚养再婚所生的两个儿子,其妻又无固定收入,被告夫妻都要负担各自前婚子女的抚养费,家庭经济负担重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抚养费由之前300元的标准调整为每月6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原告因患病如继续治疗费用支出很大,可就医疗费等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