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法院职工维权合议庭成功调解了因煤矿工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引起经济补偿金纠纷系列案件,6名煤矿工人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矿方达成调解。
原告张某等30多名煤矿工人自2005年左右开始与被告南桥煤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30多名煤矿工人的劳动合同到期,按合同要求,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并应依法由矿方一次性向张某等30多名矿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2016年矿方根据张某等人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月平均工资煤矿效益等单方计算出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后工人以补偿数额未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为由,诉至白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未果,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收到仲裁裁决书的30多名矿工,其中张某等6人认为仲裁裁决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未将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年限计算在内,遂一纸诉状将矿方诉至白水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识到该案涉及人数较多,且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众,在与矿方谈话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能否将2008年1月1日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的年限计算在内存在争议,从保护弱势群里的角度出发,调解是处理该案最好的办法,办案方向明确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多次与矿方沟通,从情理和法律等角度规劝矿方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济补偿金,同时,将现行法律关于终止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的标准详细向工人释明,经过多次调解,矿方同意在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上增加3000元,工人欣然接受,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