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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承包经营出租车 按照约定返还押金
作者:马鹏敏  发布时间:2017-11-06 15:41:09 打印 字号: | |
  双方口头约定承包出租汽车经营,事后违约未按期退回下欠押金,引起纠纷诉至法院。近日,白水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理了这起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返还承包出租车押金4200元并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4月,原告陈某某从被告芦某处承包了一辆出租车进行经营,他们二人之间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但原告向被告支付承包押金15000元。事后因原告违约,2016年8月23日双方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并约定由原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8月底清结。解除合同当日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返还3800元,下欠4200元押金一直未予返还,陈某某一纸诉状,将芦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承包被告芦某的出租车进行经营,双方之间形成承包合同关系,双方在协商解除该协议后,约定由被告芦某向原告陈某某返还押金10000元并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已履行5800元,剩余4200元,被告应予返还。对于原告陈某某所主张利息,因未约定,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合同一旦依法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在依法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