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7岁的王某(化名)未经付款将一瓶可乐带出超市当即打开饮用,当场被发现后罚款10元引起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王某及父亲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超市达成调解,由超市在案发地向王某父亲道歉并当即返还罚款的10元和赔偿精神损害10元。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今年8月的某天下午,7岁的王某和5岁的刘某、张某从被告超市未经付款每人带走一瓶可乐并打开饮用,当即在超市门口被发现,超市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王某过来处理该事情,王某按超市要求支付了可乐价款,超市按内部规章制度要求王某缴纳了10元罚款,并向王某出具了一份盖有被告超市公章的收据,该收据明确载明“偷盗罚款”字样,后王某认为自己的女儿偷拿超市商品的行为固然不对,但作为超市,是没有任何权利作出罚款的,遂多次找被告超市评理,因超市认为内部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于偷拿商品的行为自己有处罚权,协商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白水法院,要去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退还10元罚款及赔偿10的精神损害。
承办法官所在的基层法院遇到该类案件较少,且涉案标的额仅有20元,在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分别谈话后,原告告诉法官,女儿未经付款从超市带走的行为确实做的不对,自己平常对女儿的监管教育存在过错,起诉被告的目的并非为了退还10元罚款和索要1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只是想通过法院讨要一个对方没有罚款的说法。超市表示,处罚10元是依据超市内部规章制度作出,在法官多次“明法”和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后已经认识到自己是没有罚款的权利,愿意退还收取原告的10元罚款,亦表示愿意针对罚款向王某及其夫妻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主张的10元精神损害。
经过调解,原告心中的怒气渐渐消散,被告也主动承认因法律意识淡薄,罚款确实不对,愿意就罚款向原告道歉,同时满足原告在本次诉讼中的退款和赔偿要求,并表示会通过该案,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员工法律素养的培养。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商场、超市对偷盗行为的顾客以内部规定或殿堂告示为由处罚较为普遍,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和执行,商场和超市作为商业主体,既无权设定处罚项目,也无权对顾客实施处罚,如果发生顾客偷盗商品现象,应请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不能以违法对违法,对顾客实施罚款等措施。对于超市货商场违法处罚的行为,顾客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