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酒后踹其大门发生口角,男子一时冲动动手致人轻伤。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000元。
2016年9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外出回家到门口时,看见被害人权某某酒后在用脚踹其家大门,并骂其父张某某,张某见状非常生气,便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朝权某某左腿部、头部击打数下,致权某某头部、腿部受伤,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权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权某某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