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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网购气枪铅弹 构成犯罪再领刑罚
作者:魏潇媛  发布时间:2018-02-05 08:33:08 打印 字号: | |
  樊某2017年5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白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樊某又通过淘宝网购买气枪铅弹,被查获。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持有弹药案件,被告人樊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7年7月14日,白水县公安局根据渭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交办的网络贩枪案件线索,从被告人樊某白水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原冯雷镇)新庄村家中查获气枪铅弹3428发,成品气枪一支。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樊某处查获的疑似气枪铅弹鉴材-J01为5.5毫米气枪铅弹,总数在1223发-1251发之间,鉴材-J02为4.5毫米气枪铅弹,总数在2138发-2190发之间,鉴材-J03为5.5毫米气枪铅弹,共25发。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水县公安局办理的樊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中,送检从樊某处扣押的枪形物属于枪支。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询问被告人樊某时,樊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3428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樊某之前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并缓刑,非法持有弹药罪系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应撤销前罪的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马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