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愈加丰富,主体范围愈加多元化,自主创新愈加积极,交易方式愈加多样化,这些金融市场与经济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催生出大量新鲜的金融事务,但也衍生出许多法律问题。根据有关报道,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均大幅上升,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近日,白水法院依法审理了白水县首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贺智会与白水县一中学筹建处签订一份餐厅融资经营协议,约定由贺智会向该中学筹建处融资450万元,由其经营该校师生餐厅二、三层及一层小超市15年。合同签订后,为了筹集资金缴纳融资款,被告便以发包灶口、反租、高息借款等形式吸收资金,次后又以经营餐厅资金周转为由,以1.5—6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利用私自刻制的餐厅财物专用章和餐厅合同专用章,以承包经营餐厅、超市、经营权抵押、学校担保、民间融资等多种方式,共向社会公众66人吸收资金3803.91万元。所吸收的存款向学校缴纳融资款450万元;350万元用于学校餐厅装修、购买餐厅餐具等;在大荔县芜白镇罗河村承包土地418亩、羊场囤草、种植大棚香菇及种植莲菜等花费500余万元;支付给借款人利息1405.536万元;返还本金863万元;个人日常开支消费200余万元。
白水法院经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贺智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因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而获取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随案移送的餐厅财务专用章一枚,予以没收。(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