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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被判拘役 刑满两年后再次酒驾领刑罚
作者:魏潇媛  发布时间:2018-03-16 14:55:18 打印 字号: |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这个基本规则,而且酒驾的危害有目共睹,但总有那么一些人,对法律规定熟视无睹,最终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两年前,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拘役。两年后,他再度饮酒驾车,并肇事逃逸。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陕EDF16#"颐达"牌小型轿车与任某驾驶的陕E3D01#"奥迪"牌小型轿车在白水县仓颉路元亨酒店十字口处相(刮蹭)碰撞,致两车(轻微)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尚未停车,继续驾车前行离开事故现场。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清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45.43?/100ml。经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醉酒后行为失控,驾驶机动车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后,尚未停驶继续前行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其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适当轻处。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贾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