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十五年,最终却未能携手走下去。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审结了这起因同居关系引发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原告丽丽和被告强强于2003年开始同居,期间因差错两次办理结婚登记未果,两人误以为还存在事实婚姻没有再补办结婚登记,有了孩子后,强强误入歧途服刑七年,丽丽一人在家照顾子女、赡养强强母亲。七年的“单身”母亲生活漫长不易,然强强回家后矛盾渐显,两人无法和好如初,协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未果,故提起诉讼。
法庭劝和未果,用了一下午的时间来调解。倍感委屈的丽丽既不舍得孩子跟强强走,又想要强强对自己多年来赡养老人的付出给以补偿;冲动的强强一方面觉得丽丽不愿再和自己组成家庭,另一方面觉得自己走上犯罪也是因为丽丽当初嫌弃他挣钱少。两人各怀悔恨和不满,在法庭办公室一度拉扯起来。法官耐心的背对背调解,给两人释法明理,加上庭后多次沟通,原、被告二人也终于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达成协议,儿子由丽丽再抚养一学期,强强也表示同意承担这学期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同居满足了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不再予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一般应均等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除被继承人已经指明外,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同居关系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分割以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时认定为一般共有,也即按份共有(按约定或者出资额确定份额),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遗产或赠与一般也无法认定为共同财产。(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