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同居生活,且生育子女,又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近日,白水法院受理了这起因同居关系引发的子女抚养和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和被告段某于2014年相识后便开始同居,原告至今未达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条件。双方于2016年6月19日生育一女段某夏。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乃至打架,原告刘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2018年3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段某夏的抚养权归原告。
被告段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认为孩子一直随自己生活,积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还提出要求原告退还部分彩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权及彩礼是否应返还的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互相不愿意妥协让步,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态度强硬,在庭前面对面调解过程中情绪对立,法庭工作人员便将双方安排到不同的调解室背对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案件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属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同居并生育子女,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弱,从有利于婚生女段某夏的健康成长、促进两家人矛盾化解角度进行细致的调解。对原被告双方及其父母,反复就相关未婚子女抚养及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进行释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段某夏由被告段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原告刘某返还被告段某彩礼3万元。原告及其家人也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当场返还了被告彩礼,这起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