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开锁,不料眼睛受伤致残,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白水法院受理了这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因被告冯某拒绝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冯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8188.5元。。
原告罗某与被告冯某两人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打工时相识后成为朋友。2016年8月11日晚7、8点左右,因被告冯欣悦将其租住的房门钥匙锁在房间内,请求原告为其帮忙打开房门,在此过程中造成原告右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立即前往武功县医院,经过简单处理后便又将原告送往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晚23时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前房出血、右眼虹膜离断、右眼角膜穿通伴晶体嵌顿、右眼玻璃体脱出、右眼眼内炎、双眼屈光不正,该院急诊科于8月12日在局麻下进行右眼角膜穿通伤清创缝合手术,后转往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眼球穿通伤、右眼角膜裂伤、右眼虹膜缺损、右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屈光不正,共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该伤情经鉴定,此次损伤构成为八级伤残。原告出院后认为自己无偿为被告帮忙的过程中受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被告认为已垫付原告部分费用拒绝再行支付。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讼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某在被告冯某的请求下为被告帮忙打开门锁,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对原告在其帮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在帮工过程中原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按照原告与被告4:6酌情划分责任,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义务帮工就是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帮工人以不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在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