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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诉请不予支持
作者:李蔚珍  发布时间:2018-05-31 10:44:41 打印 字号: | |
  十二年前划拨宅基地的批复,是否依然有效?能否证明持有人已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主张的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诉请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这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

  2017年3月份,东西两邻居文红与钟民同时修建各自宅基地时,被邻村村民童健阻挡,认为二人在基建时侵占了他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二人的宅基北界与其“宅基地”南界相连的土地(东西长14米,南边宽2.5米的)上的土埝被挖走并修建了围墙和水泥地板,要求二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诉讼中,童健向法院提供了土地管理部门于2006年3月21日为其划拨宅基地的批复以及白水县国土资源局城关管理所于2008年4月12日的划拨土地纪要。因县城规划多次调整位置,最终镇、村、社于2011年以函件载明:在西南社新庄子南头西边第三家给童健划拨宅基地一院,以上证据证明其宅基南邻即为文红与钟民。

  经审理查明,在童健未按批复限定的有效期内建房使用土地的情况下,该宅基地批准已自行失效。2008年4月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划拨纪要未载明所述宅基地的具体位置,无法证明与本案所涉及土地有关联性。城关镇政府的函件仅能证明2011年3月17日经镇、村社研究同意,给童健在西南社社留地中划拨庄基一院,同时强调童健必须有庄基批复,但童健未在土地管理机关履行确认、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宅基地的权属、位置、面积、四至等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童健对其主张的宅基地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不能证明对该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合法土地来源,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首先是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最后由县级政府批准。审批有严格的程序,任何人不得未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也不能私自变更土地批准位置。获批后,申请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明确其权限范围。因而土地部门是代表政府依法管理土地的有权机关,土地部门才有权给农村集体成员划拨宅基地。(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贾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