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拖欠用工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凸显。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包工头支付模板师傅的劳务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包工头王峰承包魏生的庄基修建工程,包工不包料,魏生向王峰建筑工队支付劳务费,杨保是王峰工队雇佣的支模板工作的师傅。二人口头约定:杨保的劳务费由魏生从应支付给王峰的劳务费中扣除直接向杨保支付。主体工程一层完工后,魏生向杨保支付劳务费5000元。2016年11月24日主体工程封顶后,王峰与魏生就主体工程的劳务费进行了算账,魏生向王峰支付劳务费65000元,加上已由魏生支付给杨保的5000元,王峰向魏生出具了70000元的领条。随后,三人就整体工程支模板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还应支付杨保劳务费8800元,工程承包人王峰向杨保出具欠条一份, 2016年11月30日魏生向杨保支付了1800元,并在上述欠条上注明:“已付1800元,付款魏生”。后王峰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庄基的粉刷工程。杨保持欠条向魏生和王峰讨要劳务费,二人互相推诿,杨保无奈诉至白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保受王峰雇佣为其承建魏生的庄基修建工程负责支模板工作,二人之形成劳务关系。王峰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主体工程完工后,双方已就支模板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王峰应当按照结算及时向杨保支付劳动报酬。魏生向原告支付款项的行为,是基于对王峰工队负有支付劳务费义务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属债务转移行为,即王峰应付给杨保的劳务费由魏文支付,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王峰违约不能继续履行庄基修建协议,魏生承担代付劳务费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已完成工程的劳务费未进行最终结算,魏生是否尚欠王峰劳务费不明确。据此,依法判决王峰向杨保支付劳务费7000元,魏生在应付被告王耀峰劳务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