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该笔死亡赔偿款如何分割?
作者:问会娣  发布时间:2018-07-05 16:48:37 打印 字号: | |
  老人因车祸死亡,一笔死亡赔偿款如何分割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近日,白水法院依据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不尽义务的不分的原则,对该笔赔偿款进行了判决分割。确定尽义务多的长孙占40%份额,三个子女各20%份额,其他家庭成员不予分割。

  任某生前系白水县城关镇西河村人,有三个子女。子女未成年前,老伴已经去世,任某独自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成家。但在任某晚年需要亲人陪伴、生活需要照顾的时候,子女均不在身边,长子与其关系不睦,次子一家和女儿均在新疆生活。2011年已77岁的任某与长子发生矛盾,居无定所,无人照管,长期租房居住的长孙将爷爷接到自己身边,共同生活。任某与长孙生活五年,八十二岁的时候走失,长孙几经寻找,均无结果。后接到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话,获知任某2016年4月8日在走失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陕0526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肇事者赔偿死者任某亲属182206.8元。就赔偿款的分割问题,长子、长孙、女儿、次子(次子先于任某死亡)媳妇及次子之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引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赔偿金是任某死后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物质赔偿及精神安慰,死者的子女作为近亲属,有权参与分割。次子配偶作为丧偶儿媳尽到了相应赡养义务,亦有权参与分割,长孙虽没有赡养任某的法定义务,但在任某晚年需要照顾时与其一起生活,对任某做到了物质上的帮助、精神上的安慰,使孤独的老人在生活上和精神上有了依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论是从权利义务对等上来讲,还是从弘扬尊老爱幼的中华美德来说,长孙都有分割赔偿款的权利。其他子孙未尽义务,不参与分割。长孙与死者的生活关联程度明显高于他人,分割赔偿款时应予多分。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贾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