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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实施犯罪 依法应予解除
作者:问会娣  发布时间:2018-07-20 09:50:44 打印 字号: | |
  男子贺某利用抵押经营权等方式吸收高额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欲委托他人继续代为履行经营协议。近日,白水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引起的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纠纷。7月18日该院依法作出了解除某中学与贺某之间《融资经营协议》的判决。

  2011年白水县某中学筹建中资金短缺,决定从社会融资。贺某与某中学签订了融资经营合同,贺某没有自有资金,从社会吸收450万元交给某中学,取得了该中学餐厅及超市15年的经营权。贺某经营餐厅超市期间,私刻餐厅财物专用印章、餐厅合同专用印章,利用抵押经营权等方式,面向社会,向不特定多数人处吸收高额资金达千万元,合同履行至2016年上半年,贺某无法向债权人兑付高额本息,多名债权人到某中学闹事,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管理秩序,以及数千名师生的工作生活秩序。2017年12月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某中学认为贺某已不能实际履行融资经营协议,向法院提出解除融资经营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在行使经营权期间,利用抵押经营权等方式吸收高额公众存款,不能兑付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到学校闹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的生活秩序,此行为与协议签订时的初衷相违背;同时某中学基于对贺某的个人信任才订立的协议,现贺某被判处刑罚,合同主体不能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合同主体全面忠实履行合同是法律确定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予性,故合同应予解除。
责任编辑:贾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