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村邻里,因为一块桩基地,二十多年闹矛盾,打官司。近日,白水法院对这起土地登记纠纷案件提起再审。
1995年5月,原告之夫交给了村上12000元欲取得村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同年5月第三人之父亦交给村上1万元与村上达成协议取得该块土地及附着物。后双方分别办理了该块土地的使用证,即原告取得了白集建(2002)字第C010135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第三人之父取得了(1997)字第0057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2009年12月原告准备修建房屋时与第三人之父发生纠纷,第三人之父于2010年3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告持有的(2002)字第C010135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原告亦于2011年7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第三人之父持有的土地证,经审理后白水法院依法作出了(2011)白水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第三人之父持有的(1997)字第0057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
时隔五年之久,第三人提出申诉,因出现新证据白水法院对该案提起了再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案子判处起来很简单,行政部门颁证的过程中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即予维持,否则予以撤销。但是该纠纷已经发生二十多年,单纯就案子处理案子,并不能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案结事未了。
2018年7月24日,白水法院副院长刘昌鹏与分管的审监庭、行政庭员额法官来到了纠纷发生地,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告、第三人、和村部领导一起,就该案件进行了沟通协调。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努力,初步提出了纠纷解决的方案:即村部重新给第三人划拨桩基一院,另再补偿第三人部分费用。关于补偿部分,还需进一步沟通协调。法院会对此部分继续跟进。
法官寄语:人常说,退一步海阔天空。二十多年,一起因桩基引发的纠纷导致邻里不睦,人生能有几个二十年?一个村的低头不见抬头见,一辈人已经逝去,不要让子孙后代再继续纠缠在矛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