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午9时,白水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利用微信转账窃取他人现金的盗窃案件。
2016年元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利用自己在担任白水一家具店店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其注册申请的两个微信账户,绑定了该家具店老板、冯某的三张银行卡,多次向自己所申请的微信账户转款,盗窃的金额从1000余元至10000余元不等,共计盗窃380302元,所盗窃来的赃款均用于自己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钱财,价值3803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利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某利做了最后陈述,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