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两年内盗取老板三十八万,女子领刑四年五个月
作者:魏潇媛  发布时间:2018-11-13 08:30:24 打印 字号: | |
  手机微信支付已经普遍在现代生活中应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与此同时微信账户资金管理同样存在风险。一女子因多次盗窃其老板微信账户资金,盗窃金额高达38万之多。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某在都市王朝家具店工作期间,因工作之便获得了被害人姜某(家具店业主)银行卡号码及支付密码。2016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趁工作中接触被害人手机之际,将被害人姜某两张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申请的昵称“小雨”的微信账号上,后通过该微信账号将卡内钱款转入其昵称“有何不可小媛”的微信账号,再通过该账号消费、提现。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使用相同手段将家具店POS机银行卡绑定在其申请的昵称“小茧”的微信账户,以相同手段将卡内钱款转入自己微信账号后消费、提现。自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从三张银行卡中窃取钱款共计380302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其中2.05万元用于按揭购车首付,所购车辆登记注册在其夫田某名下。

  2018年2月7日,被害人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2月8日公安机关排查询问王某时,王某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和作案经过,白水县公安局遂于2018年2月9日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赃18.05万元(已退还被害人姜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疏于管理个人信息,秘密窃取被害人钱款380302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精神,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王某在2018年2月8日公安机关的排查询问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轻处。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