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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群众索要“办事”费用 村干部因受贿锒铛入狱
作者:刘莹  发布时间:2019-01-08 15:53:34 打印 字号: | |
  曹某某曾经是一名村干部,其在主管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辋顾党纪国法,向群众索取、收受贿赂。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曹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曹某某在担任白水县雷牙镇刘家卓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从2016年9月份至2017年7月份,利用其负责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条件,在为危房改造户办理申报手续前或者在补助资金到账后,以需要办事、“跑事”费用等事由先后向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肖某某、焦某某、何某某等7户危房改造户每户索取钱财5000元,向危房改造户杨某某索取钱财3000元,另外因在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为何某某提供了帮助,收受其给付的感谢费1300元,其中秦某某、张某乙、何某某、杨某某为精准扶贫户,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以上8户财物共计人民币39300元,用于自家果园投资及日常零用。白水县监察委员会获取问题线索后,于2018年9月2日立案调查,9月3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案发后被告人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并由白水县监察委员会退还8户危房改造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作为刘家卓村党支部委员,利用其协助政府管理刘家卓村危房改造工作上的职务便利条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曹某某系索贿行为,涉案事由为办理扶贫事项,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心莫贪,手莫伸。每一名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党员干部,都应该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慎权慎独,心存敬畏,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责任编辑: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