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不仅调解结案,在白水法院民二庭法官的努力下,被告冯某当即履行了调解协议。
2017年4月,被告冯某开办石料厂,原告董某为其安装碎石生产设备并承包了采矿、碎石加工等工作,双方签订《矿山采石厂碎石设备生产设备安装协议》和《生产承包合同书》。同年11月份因国家政策的原因该矿厂停产,2017年11月14日原告与石料厂的会计和生产主管签署费用清单,该清单显示:被告欠原告安装费30000元、毛石生产费43160元和拆卸设备人工费7933元。后双方就设备的安装费、生产费、人工费数额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白水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石料厂关闭后还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并且石料厂的毛石堆放在机器前,尚未加工成商品,原告主张的毛石生产费用不合理,人工费也未经被告亲自确认,双方意见相左,争执较大。承办法官庭前通过仔细梳理证据,找到原被告矛盾焦点在于毛石生产费用和人工费的确定上。在征得原被告的同意后,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疏导教育,让双方换位思考。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调解结束后被告立即支付了原告加工费、安装费共计11000元。
一直以来,白水法院民二庭对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力促当即履行。通过无缝衔接审判与执行,减轻了执行压力,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