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父母有能力给付的,应当支持。近日白水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白水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后其随父亲生活,抚养费由父亲承担。2017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白水法院判决其母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2019年1月24日原告称其患抑郁症,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其看病、上学、购买学习资料、交纳补习托管等费用,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患有抑郁症需要治疗,但未提供诊疗的相关病历资料和其他证据佐证其因治疗抑郁症支付过医疗费,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定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其实际需要,且不足以维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母亲无业,再婚家庭系贫困户。本次诉讼距首次要求支付抚养费判决不足一年半时间,在原告实际支出未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结合本地生活、教育水平及原告母亲的收入情况。因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