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一起苹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朱某苹果款49046.01元。
2017年10月份白水县苹果收购季节期间,被告吴某收购苹果时雇佣本村村民康某记账、结算、付款,雇佣申某负责苹果入库。原告朱某在雷牙村设点收购苹果,将所收购苹果卖于被告吴某,并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果库,由申某查验入库后向原告朱某开具载明所收购的苹果品种、数量、规格及交货时间的入库单。后经康某签字确认下欠果款49046.01元,双方因具体拖欠的果款数额是多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朱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供四份法律文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因收购苹果引发的系列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所涉案件与本案均属被告吴某于2017年收购苹果期间未及时清偿所拖欠果款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入库单、朱某账务明细表、货款明细单等证据,能够认定2017年原告将所收购苹果交到吴某租赁的果库,再由申某负责查验入库,康某记账、结算、付款,也能够认定原告交货的品种、数量、规格、总价款、被告已付款及下欠果款等事实。原告作为合同的出卖方,在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后,被告应当依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同时双方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就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实现互利共赢的合作目的。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