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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劳务纠纷一日调解并当即履行
作者:魏鸿  发布时间:2019-05-15 14:31: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白水法院林皋法庭受理三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悉心调解,一天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予以履行。

  原告许某、赵某、李某与被告杨某系同村村民,被告杨某邀请原告一起为被告西安某公司从事路面修补、下水井修理工作。被告杨某口头答应被告公司为原告提供食宿,出勤1天每天按170元计算,休假1天,每天按100元计算,现被告西安某公司只同意出勤1天按170元计算工资,但休假期间不付工资,为此发生争执。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原告主张休假每天按100元计算是被告杨某事先承诺的,原告与杨某同为公司提供劳务者,且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让公司按100元计算工资没有依据;法官又做西安某公司的工作,原告为公司提供劳务非常辛苦,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作为公司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西安某公司同意休假期间每天按50元计算工资并给予20元的伙食补助,被告杨某当场也向原告表示歉意,是自己没有文化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原告也表示理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分别支付许某3820元、赵某3330元、李某1940元,并当场予以履行。

  白水法院林皋法庭在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力促案件当即履行。减轻了执行压力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法官寄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为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劳务前,应当与接受劳务方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社会服务的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