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朋友需要借款,吕某夫妇作为借款人为朋友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杨某等人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到期后,朋友未按期归还借款,信用社一纸诉状将吕某夫妇及担保人起诉到法院。
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这起借款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借款人吕某夫妇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某信用社借款20万元及约定利息,被告问某、杨某、石某、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2月30日,被告吕某夫妇称朋友因需要从某信用社借款2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十点八,借款期限两年。被告问某、杨某、石某、梁某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吕某夫妇二人未能按期还款,四担保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吕某夫妇因经营需要从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