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考充分虑原告的家庭现状和经济条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理的还款方案。在保证原、被告双方经济利益的基础上,维系了法理与情理的和谐统一。
2014年12月,退休教师雷某为支持儿子做水果生意周转需要,从原告党某处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期2年,不料儿子小雷的水果生意状况一直难达预期,在2018年更是出现大额亏损,果农和借款人纷至沓来,各种欠款短期内均无法进行清偿。法官了解到,雷某有心帮儿子分担还款,但自己四千多的退休工资除了负担家庭支出和慢性病老伴的医疗费用外,还有一笔约4万元的借款待清偿。
在庭前送达阶段,党某和雷某初步达成了一个调解方案:从2014年12月起,雷某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每月还款2000元,2029年月前还清,相当于15万元,借款14年,还款约67万元。这个方案在理论和法律上均没有问题,但是,15万元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每月利息为3000元,现每月还款2000元不够利息,即使能保证每月都按约履行,第10年待还金额还剩约43万元,这对于普通农村家庭是不现实的、缺乏公平的。即使对于原告来说,每月还款2000元,第7年才能收回本金,还存在着较高的违约风险。
经过一番权衡和斟酌,法官提议将利息从调解之日起变更为月息1.5分,并将每月还款金额调整为2500元,在10年内还清。这一方案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赞成,既减轻了被告的负担,又加快了原告的本金回笼速度。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约定利率大于年利率24%的,且债务人尚未实际支付利息的,法律只按上限利率24%支持;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