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这句网红语人人皆知,但总有人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已经饮酒,依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被值勤交警依法查获。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3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张某等人在白水县西固镇街道“军红饭店”饮酒后,驾驶浙G9L1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西固镇政府门前道路(34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西固新村交叉路口南侧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西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9]检第0488号《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认定,李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49.78mg/100ml。
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血清中酒精含量高达249.78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判处,可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