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对方无力还款,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借款人既不清偿借款,又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引发诉讼。近日,白水法院民二庭审理了这起二审发回重审的以物抵债案件。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地产公司在协议达成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位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某商铺,并用位于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某小区的某号单元房抵顶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在协议达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抵顶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并确保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交付该房屋。
2013年6月,被告某地产公司因开发位于白水县城关街道某项目需用资金,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渭南市临渭区的某商铺出售给原告,用以抵顶双方之前的民间借贷关系,上述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手续。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亦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