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存,不见当年秦始皇。”六尺巷的历史故事告诉世人,大度做人,克己处事。两村民因门前五十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相争不休,积怨已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白水法院对该起土地纠纷案件依法做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为了平息矛盾,从内心化解冰火之怨,在裁定书后,承办法官在寄语中引用“六尺巷”的典故,恳切告诫原被告摒弃前嫌,和睦相处,触人心灵。
原告井某甲与被告井某乙系同村村民,且是邻居。井某甲将井某乙诉至法院,要求井某乙返还其宅基前路南的责任田场面地的经营使用权。原告井某甲认为,涉案场面地系1982年村组向其分配的,2014年家里基建时与被告发生打架,后经司法所和派出所调解,后协议将场面转给井某乙,井某乙向井某甲支付300元,但转让一事村组并未知情,现要求井某乙返还场面地。
被告井某乙辩称,该案所诉争的土地是集体的,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地是原告的,被告也没有返还义务。2014年8月,原被告因琐事打架,经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300元的同时还免除了原告本应承担的医疗费,现在争议土地上村里还栽上了绿化树。
为了更加全面客观的了解案情,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实地走访,绘制草图,对争议土地有了更直观的了解,掌握了一手资料。涉案的土地在原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未有登记,双方对2014年8月的调解协议均不认可,诉争土地并不在农村土地承包范围内,不属于责任田,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在充分考量涉案土地的实际用途和便利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基础上,承办法官多次引导双方当事人要注重相邻关系修复,互相谦让,在劝说未果的情况下,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宣示性、导向性功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井某甲的起诉,并在裁定书后附上了恳切的办案寄语“原被告相邻而居,为区区50余平方米门前之地,势成水火,不能相容,实属不该,冤仇易解不宜结,望慎重三思,不可一意孤行……”,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