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途中与他人引发争执,群众报警后,民警依法查获其为酒后驾车。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10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和妻子等人白水县在北塬镇“聚红食府”用餐饮酒后,驾驶陕A5G0**“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白水县北塬乡南修村至郝家村路(白洛路)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陕AN05**小型轿车驾驶员贾某因车辆行驶问题发生争执。群众报警后,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双方不属于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过程中查获郝某系饮酒后驾车,呼吸式测试结果为191.4mg/ml。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2233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郝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08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郝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判处,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