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白水法院:两份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
作者:李蔚珍  发布时间:2021-12-01 17:42:21 打印 字号: | |

郭某要求房屋承租人赵某搬离其门面房发生争议,双方在房门上层层加锁,争执不下报警处理未果,郭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白水法院。近日,白水法院经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案件的民一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赵某最终同意腾退房屋,双方都愿意打开加锁在门面房上的锁子时,也打开了各自的心结,双方握手言和。


案件的起因还得从两份租期不同的租赁合同说起。2019年5月郭某之子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登记在其母亲郭某名下的门面房出租给赵某,租期五年,年租金7000元,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郭某之子2000元押金和一年的房租。一年租期满后,原告郭某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属其所有,不同意继续出租房屋,将门面房的水电切断,赵某无奈便委托朋友李某与郭某之夫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并支付郭某夫妇房租费70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租一个月后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后,赵某以郭某之子欠其借款未还为由拒绝腾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原来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郭某之子多次从赵某处借款,经结算郭某之子尚欠赵某借款10万元,赵某索要无果诉至本院,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郭某之子同意分期偿还。但案件在执行时郭某之子未按期还款又无法联系,赵某便以其持有五年租期的合同拒绝腾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双方进行释明,赵某认识到案涉门面房系郭某的家庭共同财产,自己与出租方已将租期五年的合同变更为租期为一年的租赁合同,现出租人在合同期满后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成立。至于赵某与郭某之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租赁合同履行无关,不应再因此占有房屋使房租损失扩大,最终原告放弃自己租金损失的诉求,被告也不再要求原告方退还押金,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