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苹果仓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苹果受损证据,经核对,苹果受损图片系从网上打印,且带有网站LOGO。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因伪造证据,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法院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对提供虚假证据的高某罚款2000元。
2020年10月,高某将其自收的红富士苹果储存在本县某果品有限公司的果库,高某认为其存储的苹果因果库的管道冻裂漏水,水流入苹果箱内致使苹果受冻无法出售,无奈只能任由果库将果品低价售出,给自己造成相应损失,一纸诉状将某果品公司诉至该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白水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在审核原告高某提交的照片时,发现有一张照片右下角显示黑猫网站的LOGO图标。向高某核实,问其提供的照片是否是自己所拍,高某肯定的回答是自己所拍,法庭要求查看原始图片,她一会说孩子将原始图片删除,一会说之前的手机坏了照片丢失。直到办案法官将来自于惠农网和黑猫网站的照片出示给高某看,高某才不情愿地承认自己向法庭所提供的八张照片中有五张照片来源于互联网图库。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该院遂依法对高某作出上述处罚。
法官提醒: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举证的严肃性认识不够,常常出现反复、矛盾的内容,甚至会出现作伪证、假证等现象,这些行为严重背离诚信诉讼和公平原则,不仅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浪费司法资源,更让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护,妨碍了司法公正,挑战了司法权威。诉讼参与人应该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如作出虚假陈述、伪证假证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院的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