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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支业务费”变“借款” 公司起诉员工还钱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2-11-10 09:12:37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0月6日,李某通过招聘进入公司营销中心工作,岗位是销售,试用期三个月,2021年12月5日,李某向原告处借走20000元,并写下借据1份,该借据中借款人签章处有李某的签名,部门负责人意见处有其部门负责人签名,主管人审批处有公司总经理签名。后来,公司于2021年12月将营销中心解散,李某离职。然而,在他离职后,公司以借款不还的理由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驳回公司诉求。

  庭审中,原、被告对被告从原告处取走20000元款项的性质各执一词:原告称该笔款项系被告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向原告借款,被告李某称该笔款项系为在新乡开展业务借支的业务费。且被告认为原告拖欠其工资,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欠薪问题。

  证人买某称:原告公司的借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借据是因为新乡的业务,是业务费用借支不属于个人借款,是差旅费;证人田某称:在原告解散营销中心之前没有开过工资,原告拖欠其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的20000元不是借款合同关系,而是被告因履行职务而借支业务费的借贷关系。具体理由如下:一、从原告提供的借据和收条来看,被告李某将涉案款项从原告处借走,是经过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批程序的,显然被告是按照公司的内部相关制度借支的履行职务的费用;二、在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借据中,签字的部门负责人买某作为本案的证人,在庭审中出庭证明涉案款项不是个人借款,而是借支的业务费用;三、原告称涉案款项是由于被告家庭生活困难向原告公司借款,不符合常理,因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时,是原告公司员工,且仅到原告处从事销售工作两个月,加之双方在工资支付上也存在纠纷,被告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公司借款可能性极低,即便如原告所称是因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公司借款,被告仅需直接向原告公司出具借据,没有必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层层签批;四、原告系营利法人,借据中应有借款合同中一般应载明的借款时间、利息等内容,但该借据中并未约定。

  综上,虽然原告提交的借据中显示借款用途为个人借款,但依照庭审情况及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分析,足以认定涉案款项是被告为履行职务向原告公司借支的业务费,该款项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去处理。故原告按照借款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