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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大学生”租车起纠纷 法院诉前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3-07-26 16:50: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司各庄人民法庭在诉前,成功调处一起因租赁车辆损坏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场履行完毕,既避免了案件进入审判执行程序,又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22年5月,两名“准大学生”参加完河北省高职单招考试后,在假期与本案原告车辆出租人签订了租车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名下的一辆小汽车租赁给二被告使用,承租人在用车过程中若发生车辆损坏,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二被告操作不当造成了损坏,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但均未对维修费用达成一致意见。车辆出租人将两名“准大学生”诉至滦南法院,请求判决承租人支付车辆维修及使用费用。

  滦南法院司各庄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人在仔细查阅卷宗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清楚,事实争议不大,具有调解的基础和条件,于是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人由浅入深地向他们梳理案件事实,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也同意支付费用,但双方对于维修费用金额尚存分歧。案件承办人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巧用“三尺巷”典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晓明利害关系,讲清其中道理,引导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各让一步。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