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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法院:多次诈骗他人钱财,男子领刑十年八个月
作者:魏潇媛  发布时间:2024-05-21 09:53:28 打印 字号: | |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张某却编造谎言设骗局,骗取朋友大量钱财用来挥霍,最终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2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马某,谎称自己在西安工地上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承诺支付一定利息,先后以借款形式骗取马某587766元,后在被害人索要欠款时,张某谎称其从汽车商务有限公司租赁的奥迪A6轿车系自己所有,伪造该车行驶证后抵押给马某,告知不能按时还款马某可将车辆自行处置。期间张某不断借新还旧,直至2023年7月无法联系,尚欠马某241460元未清偿。

2022年2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再次虚构自己在西安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以借款形式分多次从朋友王某某、高某某处分别骗取458168元、382200元;被告人张某将其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奔驰车以“朋友李刚”名义“出售”给王某某,骗取王某某67000元。期间被告人不断借新还旧,截止案发,尚欠两被害人671341元未予清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912801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其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被害人732333元,虽不计入犯罪数额,但量刑时应予酌情重处。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亦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重大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梁凯